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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酒会展出的酒与知名品牌“撞衫” 法院:侵犯立体商标专用权,停止销售并赔偿
www.suiningpeace.gov.cn 】 【 2025-04-09 09:33:10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作为中国食品酒类行业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展会,每年吸引着数以千计的企业参展。糖酒会期间,知名酒类企业在展会中遭遇与自己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产品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知名酒类企业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被告某酒类公司在糖酒会上展出的产品立体造型,与原告知名酒企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法院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据悉,原告贵州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酒类企业,先后获得过“中国酱酒新势力领军品牌”等称号,其依法享有第11218168号立体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为某酒业公司,在第108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会场1楼展位展示产品“老酱酒”。


  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从整体视觉效果上来看,“老酱酒”与权利产品贵州某酒业生产的“某酒”在瓶颈部分均为上下部自然裸露,中部堆叠多层细螺纹浮雕的圆柱形,瓶身均为圆鼓状,且正面中间均为圆形包裹条形的图案,瓶肩均为凸起状,瓶底均为鼓架式底座。“老酱酒”使用的包装属于非常用包装,其形状具有显著特征,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极有可能通过酒瓶确定生产厂家,这种使用方式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从局部细节上来看,案涉权利商标系立体商标,“老酱酒”虽瓶身颜色与案涉权利商标指定颜色存在一定色差,但在立体商标所包含的要素中仅中部圆形凸起部分使用的文字、图案有所不同,且二者均使用细螺纹浮雕瓶颈、圆鼓状瓶身、鼓架式瓶底,无论是立体形状、整体结构,还是瓶身图形构图均构成近似。


  综上,被告某酒业公司的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案涉立体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12181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


  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平面商标是二维标志,而立体商标是三维标志,因此针对立体商标进行比对时,更重要的是考察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构成相似,而非仅关注局部细节。


  本案中,侵权产品“老酱酒”与权利产品“某酒”是同类产品,而“某酒”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然具有较高知名度,案涉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亦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至于消费者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看到该三维标志也仍易联想到“某酒”。


  “老酱酒”虽然在局部细节方面与“某酒”存在差异,但在其整体视觉效果与“某酒”基本无差别的情况下,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以为“老酱酒”与“某酒”存在关联,因此侵害了原告贵州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编辑:赖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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