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莹 谭建峰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为川渝生态法治协同建设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提供了指引。生态法治协同建设基于生态学原理和可持续发展理论,旨在保护生态系统和推动区域绿色发展。川渝地区面临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法律适用不统一、公众参与度低等问题。长三角地区及欧洲莱茵河跨区域法治治理的成功经验,如一体化立法和生态补偿机制,为川渝提供了借鉴。环境权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为协同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强调保障公民环境权和多元主体合作。川渝地区需解决自然条件、法律执行和社会参与等问题,实现生态法治的协同与进步。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区域协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被确立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精神内核,这不仅是对于当前生态环境问题的深刻反思,更是对未来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明确指引。四川省与重庆市作为我国战略布局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打造,对于推动川渝的区域协调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在以往的经济发展经验中,多数地区为促进当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往往采取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为当地的生态带来了难以逆转的损害,最终因资源枯竭、生态破坏导致城市的衰落。川渝地处长江上游,两地山水相连,生态治理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基于川渝地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要求,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案例层面探讨川渝生态法治协同建设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以期为该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生态法治协同建设的理论逻辑
(一) 生态法治协同建设的理论支撑
生态学原理为生态法治协同建设提供了科学基础。生态学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平衡性,认为生物与环境之间、生物与生物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基于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整体主义观,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中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特点和规律,在区域协同法律规则的创制、落实和法律保障上,充分尊重生态环境整体性,[ 吴鹏,区域生态环境协同立法:理论基础、实践理路与制度因应,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20(11)]通过法律手段促进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
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生态法治协同建设提供了目标导向。可持续发展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追求人类社会的长期繁荣和进步。在生态法治协同建设中,我们需要立足区域整体,将区域整体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法律体系中,通过法律手段推动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环境权理论也为生态法治协同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支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在生态法治协同建设中,我们需要充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通过法律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协同治理理论为生态法治协同建设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协同治理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通过共同行动实现治理目标。在生态法治协同建设中,我们需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法律实施机制,形成合力推动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 生态法治协同建设的必要性
生态法治协同建设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进程。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通过生态法治协同建设,可以完善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细化区域生态保护细则,明确各方生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生态法治协同建设还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问题往往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生态法治协同建设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引导经济社会活动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生态法治协同建设也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生态法治建设,可以推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 生态法治协同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刑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在内的法律规范,为生态法治协同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些法律从多个角度、不同层面对生态问题进行了顶层设计,为各个领域提供了规范指引,从而形成了合力,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随着生态文化与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的重要性已经形成了共识。这种共识不仅体现在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上,更体现在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上。这为生态法治协同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群众基础。
同时,2023年修订《立法法》,增加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内容,生态法治协同建设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例如,江浙沪、京津冀等地通过跨部门、跨区域的合作,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同时,一些典型的司法案例也展示了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履职、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成果。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也为生态法治协同建设提供了更多的技术支持。例如,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监测和评估生态环境状况,为生态法治协同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二、川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分析
(一) 川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就自然条件而言,川渝环境容量与生态承载空间分布不均,部分区域地形复杂、人口密集及工业发展较快,导致环境容量相对较小。这些地区面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较为突出,急需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政策。相对而言,另一些地区因地形开阔、人口相对稀疏及工业发展滞后,其环境容量相应较大,生态环境状况相对良好。山地地区因其地形陡峭、生态脆弱,生态承载空间相对较小,因此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需更为审慎。丘陵和平原地区则因地形平缓、生态条件优越,其生态承载空间相对宽裕,能够承载更多的经济活动和人口聚集。
就社会因素而言,川渝内部不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偏好性差异受该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较大。[ 刘姝、窦清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研究,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2,(05),96-106+119-120]尽管川渝两地共处一隅,但两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却存在一定差异,由此会导致区域内不同地方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倾向性有差异。川渝两地针对存在的问题,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指引,建立了跨区域的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开展一系列联合执法行动,共同应对区域性污染问题,有效提升了污染治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 川渝地区生态法治建设的现状
在立法领域,川渝地区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各项生态环保措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两地政府在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基础上,推进川渝立法标准统一,协同修订土壤、固废、噪声污染等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结合区域实际,联合印发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六江”生态廊道建设规划(2022—2035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碳达峰碳中和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此类文件从效力层面而言,仅具有指引、参考价值,缺乏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从覆盖层面而言,针对的区域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对川东北及渝东北广大毗邻区域缺乏联合文件指导。因此,面对具体跨流域、区域的违法案例,仍需援引原有的法律或两地各自的条例法规,无法满足川渝生态法治协同建设的需求。
在执法司法领域,两地政法委出台《关于提升区域一体化执法司法水平,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指导意见》,共享线索信息,通力配合,协作调查,不断深化执法司法联动,推进司法全过程协作,共同发布司法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川渝地区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各项环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两地还注重提升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三、川渝地区生态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川渝地区生态法治建设的制度体系尚待健全。川渝两地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上缺乏统一协调,导致执行标准不一致,难以形成有效的区域性法治保护网络。虽然两地政府已出台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未突破区域限制,政策文件则更倾向于指导作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暴露出部分制度空白和模糊地带。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约束力,影响了生态法治的整体效能。同时,川渝各地之间的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机制不健全,经常出现环境保护需求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短期目标相冲突的情况,缺乏长远的生态可持续发展策略。
川渝地区在推进跨区域生态法治联合执法方面仍显不足。此外,川渝地区在生态法治建设中还需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是推进生态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当前川渝地区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渠道建设等方面仍有待加强,以确保公众能够充分了解生态法治建设情况,并积极参与其中,发挥监督作用。
(二) 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
生态法治建设的执行力度和监管机制有待加强。尽管川渝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情况。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罚,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鉴于两地地理位置相近,生态环境问题往往具有跨区域的特性,需要两地政府加强协同合作。然而,目前川渝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仍是传统“属地模式”,在跨区域生态执法合作方面尚缺乏明确的合作机制和框架,多数违法案件的联合执法都是采取移送方式,导致部分生态环境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 法律适用层面存在的问题
川渝地区面临法律适用不统一和法律解释不一致的问题。川渝各地在法律适用时往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导致不同地区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此外,法律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脱节,法律条文可能与地方的生态环境实际状况不相适应,使得法律效果难以充分发挥,法律的普遍性和操作性存在矛盾。
川渝地区在生态法治建设方面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程度还有待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事业,需要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的参与。然而,在川渝地区,公众对于生态法治建设的认知度和参与度相对较低,社会监督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合力。
(四)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川渝地区地处长江上游,是众多河流的发源地和水源涵养地,生态地位极其重要。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形地貌的限制,这一地区的交通和基础设施相对滞后,导致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凸显。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导致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川渝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不均衡。这些地区的居民往往缺乏足够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容易受到短期利益的诱惑,从而破坏生态环境。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政绩考核的压力下,也可能放松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导致生态法治建设滞后。
川渝地区的文化传统和社会习俗也对生态法治建设产生了一定影响。这一地区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民族风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传统观念和行为习惯。例如,一些地区存在过度开发、乱砍滥伐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阻碍了生态法治建设的进程。
四、区域生态法治协同建设的实践经验
(一)京津冀与长三角的协同法治建设经验
京津冀地区通过高层次政策制定与实施,强化了区域间的法律协调与环保合作。通过设立京津冀环保协作区,三地政府共同制定了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实现了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和污染治理技术的交流。例如,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有效地协调了区域内的空气质量管理和工业排放控制,通过实施区域联防联控,有效降低了PM2.5等有害物质的浓度。
长三角地区则侧重于生态绿色一体化的发展战略,推动了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和资源的优化配置。长三角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示范区的建设,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统一的环保法规和政策,加强了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长三角地区还积极探索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通过经济手段激励地方政府和企业采取更多的环保措施。2024年,长三角两省一市分别表决通过了《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三地在探索长三角一体化协同立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川渝生态法治建设的顶层立法设计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二)欧洲国家生态法治协同建设经验
欧洲多国通过欧盟框架内的合作,实现了生态法治的协同发展。例如,欧盟的环境政策强调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和政策的统一,确保了整个区域的环境标准和保护措施的一致性。在欧洲莱茵河跨区域治理中,莱茵河流域各国通过成立流域协同治理组织机构,完善流域管理体制、制定和完善流域治理规划和行动协议,提供行为约束和行动指南、优化绿色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布局,促进开发与保护协同[ 黄燕芬,协同治理视域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州学刊,2020年2月第二期
]等方式,对莱茵河的污染开展治理,成为跨流域、跨国家协同治理的典范。
此外,欧盟还推行了绿色税收和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经济激励和处罚机制,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规。例如,德国和荷兰实施的高碳排放税和环保补贴政策,有效促进了清洁能源的使用和环保技术的发展。
(三)两者的共性经验
强化顶层设计和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是推动区域协同的关键。通过统一的环境标准和法律框架,可以有效地协调跨区域的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
技术和信息的共享也是成功的重要因素。通过建立区域环境信息平台,共享监测数据和污染治理技术,可以提高环保效率和响应速度。
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确保了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公众对环保活动的支持。通过教育和媒体的普及,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加强社会对环境问题的监督,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五、川渝地区生态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探索
(一) 强化顶层设计,统一法律制度
1. 建立川渝生态法治协同发展机构。为了有效促进川渝地区生态法治的统一和协同,川渝两地可以联合成立一个具有强大法定权力的川渝生态法治协同发展机构。这一机构的主要职责应包括制定两地环保政策和法规的统一标准、协调跨区域环保行动、以及监督环保法规的实施。该机构需由川渝两地政府共同出资,引入环保、法律和区域治理的专家,确保机构运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为了增强政策的实施力度和适应性,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区域环保问题,评估现行政策的效果,并根据环境变化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整。此外,川渝生态法治协同发展机构还可建立一个环境政策研究中心,专门负责收集和分析两地的环保数据,研究区域环保政策的最佳实践,并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这一研究中心可以与地方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项目。通过这样的顶层设计,可以确保川渝地区在生态法治建设上的统一性和前瞻性,有效应对生态环境挑战,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目标。
2. 统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川渝地区的环境法规和政策统一是协同机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推进:首先,统一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限值。川渝两地应共同制定统一的空气和水质标凈,确保区域内的环境治理按照同样的高标准执行,避免出现政策碎片化和执行不均的情况。其次,制定和推广环境保护的最佳实践。川渝协同发展机构应定期组织环保工作坊和研讨会,交流两地在环境治理和法律实施方面的成功经验和面临的挑战,共同探讨解决方案。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环境管理的效率,也能够增强两地环保部门的协作和信任。此外,川渝地区可以推行环保法规的自动更新机制。随着科技进步和环境标准的提升,环保法规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环境保护需求。协同机构应负责监测国内外环保法规的最新动态,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更新区域内的法规标准。
(二)创新执法方式,优化执法模式
1.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为加强川渝地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提升执法部门的执法效率,可以尝试构建一个全面覆盖、技术先进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个网络应包括定位于关键工业区、城市中心及生态敏感区的监测站,能够实时收集空气质量、水质、土壤状况等多方面的环境数据。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物联网设备和自动监测系统,提高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通过这些技术,可以实现对污染源的精确识别和对环境变化的快速响应。此外,设置一个中央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整合、分析并公开环境数据,不仅提高了数据的透明度,还便于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管理。川渝两地应通过法律保障环境信息的开放共享,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在必要时获取到准确的环境信息。这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条款,保护数据的安全与隐私,同时确保数据的公开透明,公正使用。此外,加强环境监测更是为了提供科学决策支持,使政策更具前瞻性和针对性。通过持续的环境监测和分析,川渝两地相关部门可以更好地评估环保政策的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策略,确保环境治理的持续改进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2. 强化法律执行力和监督机制。加强川渝地区环保法律的执行力,需要从加大执法力度和完善执法监督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增强执法部门的权威和资源,包括提供足够的人力和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以及确保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设立联合成立专门的环境督查部门、小组,提高环境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其次,推行跨区域执法行动,通过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提高对重点污染企业和区域的监管力度。这类行动可以通过随机检查、无预警执法等方式,增加法律违反的风险成本,从而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在监督机制方面,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执法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发布执法统计数据、重大环保案件信息以及执法过程中的公民投诉和处理结果。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升政府执法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环保执法的信任和支持。
(三) 强化生态法治监督机制
1. 推广电子政务和在线互动平台,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在线互动平台,让公众更方便地参与环境保护的讨论和监督。这些平台应提供功能如在线提交环境问题投诉、参与环境政策的公开咨询、以及实时反馈环保执法进度。同时,利用社交媒体和移动应用程序推广环保意识和教育,增强公众的环保责任感和参与动力。为了确保公众能够全面了解环境信息,川渝地区应通过法律和政策强制环境信息的公开。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一个全面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定期发布空气质量指数、水质报告、工业污染物排放数据等信息。此外,重大环保项目和政策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及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也应当公开,以供公众查阅。
2. 组织定期的听证会,建立有效的投诉和反馈机制。川渝地区可以定期举办公众听证会和环保论坛,特别是在制定或修改重大环保政策和项目前。这些活动提供一个平台,让公众、专家和政府官员能直接交流,公众可以直接表达他们的观点和建议,增加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这些论坛还应定期在不同地区轮流举行,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机会参与。建立一个透明的投诉处理机制,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在线平台、电话、直接访问等)提交环境问题的投诉。所有投诉都应该有明确的处理流程和时间表,并对外公开处理结果,以提高处理的透明度和公众的信任。
3 培训和支持环保志愿者。通过培训和支持志愿者,可以在基层社区增强环保行动的力量。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如环保法规、监测技术和公共参与技巧的培训课程。此外,鼓励志愿者参与到日常的环境监督和保护活动中,如参与河流清理、植树造林和社区环保宣传等,这不仅有助于环境的改善,还能提高社区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和关注。
六、结论
川渝生态法治协同建设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通过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协同合作,可以有效解决川渝地区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展望未来,川渝两地应继续深化生态法治协同建设,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机制和模式。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川渝地区将成为生态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王雪莹,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助理
*谭建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