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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盘点·案说丨遂宁法院公布2022年度典型案例
www.suiningpeace.gov.cn 】 【 2022-12-29 09:22:04 】 【 来源: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遂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截至12月20日,遂宁法院审结各类案件37797件,我们从中筛选出涉及食品安全、污染环境、护航经济发展等八起典型案例陆续予以发布。

  

  案例一

  

  田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遂宁市高新区某社区经营一屠宰作坊,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屠宰销售,并向刘某等人出售含琥珀胆碱成分的药水(俗称为“三步倒”),刘某等人将药水用于捕杀犬只。被告人田某某从刘某等人处收购犬只,经过去皮、去内脏等简单加工将其制作成冷冻肉制品,由其子田某1(另案处理)将冷冻狗肉运输、出售给零售批发商上市销售。2019年11月10日、13日,田某1按被告人田某某的要求,将冷冻狗肉销售给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某批发市场的王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7000元。2021年8月中旬,田某1按田某某的要求将3631kg冷冻狗肉以10元/斤的单价出售给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某批发市场的谭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2620元。2021年9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因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屠宰销售被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同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田某某租用的冷冻仓库内扣押尚未销售的冷冻狗肉1275.4kg。2021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分别从谭某、王某某二人处扣押尚未出售的冷冻狗肉3631kg、593kg。上述三批冷冻狗肉分别随机抽样送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每一批冷冻狗肉的送检样品中均有部分样品检测出琥珀胆碱成分。

  

  裁判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川0904刑初4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田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对被告人田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962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冷冻狗肉5499.4kg、飞针22枚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四、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962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代表委员声音

  

  省人大代表 杨伯容:

  

  氯化琥珀胆碱,属于急性毒性化学药品,人误食后会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现象,严重可以导致死亡,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法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从行政调查到刑事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收案审理均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全面配合,有效地阻止了大批涉案冷冻毒狗肉最终流向消费者餐桌。法院将“审慎处理、从严打击”的理念落实到案件办理全流程,确保了案件办理质效,也从源头保障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二

  

  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及五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及五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威斯腾系公司)近年来因运营不善处于亏损状态,其负责修建的遂宁会展中心、保税中心项目长期停工,公司账户、资产被法院查封,全省除成都外唯一具有口岸功能的多式联运资质面临丧失风险。为全面、系统、彻底解决由此引发的问题,推动西部铁路物流园区焕发新生、提能升级,威斯腾系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遂宁中院申请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并预重整。遂宁中院于2022年4月3日决定受理并指定船山区法院审理本案。船山区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川0903破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威斯腾系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作为威斯腾系公司管理人。

  

  裁判结果

  

  裁定受理后,两级法院组建威斯腾案专班,与高新区管委会联动,指导管理人依法全面铺开重整工作。30天内即完成债务人财产接收、债权申报及核查、债务人资产审计、评估、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等多项基础性工作,筹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保有及提升物流企业重整价值,期间,两级法院会同高新区管委会、管理人多次研究,制定周详经营和复建计划,全力推动重整期间委托专业团队继续经营,着力恢复会展中心、保税中心建设。

  

  2022年5月30日,威斯腾系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会展中心、保税中心复工复建方案》,确定由第三方投入提前启动项目复工复建工作。会后,在省法院的精心指导下,党政、政法、府院密切联动,重点攻克关键性国企谈判、抵押物释放、418户租赁户合同履行、关联房企债务处置、金融融资支持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优化重整计划草案,争取债权人支持。

  

  2022年8月21日,威斯腾系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规定,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4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00%比例进行清偿,超过40万元部分按照41.29%的比例受偿;剥离威斯腾系公司应收债权由管理人追收后向债权人清偿。

  

  2022年8月25日,船山区法院经审核认为,管理人提交的威斯腾系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条件,并作出(2022)川0903破2号民事裁定,裁定批准债权人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代表委员声音

  

  省人大代表 夏海荣:

  

  案件审理时,两级法院主动对接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的司法需求,研究出台《关于为遂宁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并改革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绿色渠道,全方位地为市域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保留了我市物流产业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根本权益,也实现了破产重整案件将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良好统一并取得各方共赢的示范性效果,有力护航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案例三

  

  陈某生、刘某荣、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生得知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公众号可以售卖牟利,遂通过百度、微信搜索售卖他人信息的微信群,并加入群内找卖家购买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手机号码、手机微信验证码等信息。此后,陈某生创建了“公众号1群”、“开心群(验证码带名)”等微信群,邀约有公民个人信息资源的网友加入。随后,陈某生邀请被告人刘某荣、杨某进入其创建的群内,以人民币16元至21元不等的价格向群内有公民个人信息资源的卖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教授刘某荣、杨某通过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微信公众号,再以人民币30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贩售微信公众号牟利。经统计,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陈某生伙同被告人刘某荣、杨某先后从上述微信群组中的陈某酉、林某群、刘某清、袁某华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2055条,用于其注册微信公众号,陈某生等人将注册成功的微信公众号出售给他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4万余元。其中陈某生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刘某荣非法获利人民币45388元;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裁判结果

  

  2022年9月16日,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923刑初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刘某荣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453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主机、内存卡、电话卡、路由器、交换机、信号接收器、硬盘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限被告人陈某生、刘某荣、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支付赔偿金72 694元,上缴国库;限被告人陈某生、刘某荣、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以上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道歉内容报本院审定),并承担相关费用。该案被告人未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代表委员声音

  

  市政协委员 唐希:

  

  数字化社会发展带来越来越便利生活的同时,也大量滋生了非法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买卖行为,已经形成“源头—信息贩子—购买者”的黑色产业链,若不加以严惩该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将衍生一系列的其他犯罪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实施,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积极从自身职能职责出发,参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治理,创造了司法保护的新格局。

  

  案例四

  

  周某、凌某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周某与凌某兰通过网络买卖USDT虚拟货币。2021年7月14日,凌某兰在周某处通过网络购买18984个USDT,双方约定每个USDT价格为人民币6.47元。同日18时35分,周某通过网络向凌某兰支付16376个USDT。同日18时53分至19时6分,凌某兰虚拟钱包中的16626个USDT被转出。后凌某兰拒绝向周某付款。

  

  裁判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川0903民初754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川09民终5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表委员声音

  

  市政协委员 张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上涌现多种多样的投资产品,网络交易愈加活跃,但是大部分投资人因缺乏系统性、全面性的理财知识,普遍存在跟风、盲目投资的情况,进而血本无归。通过该案的审理,让投资人明白“享有收益”的同时也要“自担风险”,投资时要保持理性和警惕,鉴别并抵制非法、不合规的投资活动。

  

  案例五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诉邓某明等7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邓某明等人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漏设施的土坑和池子中,池子中的废水溢出后被排放至农用地中,导致附近的生态环境遭到污染。邓某明等人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相关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21年5月,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邓某明、万某等7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53.8万元、治理方案勘察费用及设计费用6万元,共计人民币59.8万元。2021年11月四川洁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射洪市人民检察院、射洪市生态环境局及射洪市曹碑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以及邓某明、万某、胥某山、钟某仕、施某共同委托的胥某山之舅邱某贵共同见证下,再次对案涉麻黄素生产现场进行勘测。后该公司出具《射洪市曹碑镇麻黄素提炼点废水及土壤治理工作方案》,该方案的鉴定意见为,废水堆存于10个池子里面,共存废水356.4立方米;经检测分析,该地产生的废水需及时处理,防止外泄扩散,费用合计59.8万元,包括勘察费用2万元、方案设计费用4万元、环境污染治理费用53.8万元,合计59.8万元。其中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包括一体化设备费用9.8万元、污泥脱水设备费用4.2万元,设备安装及拆除费用4.0万元、运行费用18.0万元,危废处置费用17.8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川09民初43号民事判决:邓某明、万某、胥某山、钟某仕、薛某玲、施某、邓某兴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治理方案勘察费用及设计费用13.4万元、11万元、9.8万元、6.1万元、6.1万元、6.1万元、7.3万元。七被告对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治理方案勘察费用及设计费用合计59.8万元互负连带责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川民终403号民事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表委员声音

  

  市政协委员 唐祥丽:

  

  本案是七名被告人共同侵权,法院不仅只对七被告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进行了认定,对其内部各被告应当具体承担责任的份额也进行了划分,更有利于案件的最终解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本案充分体现国家公权力利用法律保护环境的决心,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彰显了法院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也向社会公众传递了《民法典》“绿色条款”精神。

  

  案例六

  

  四川中电西南进出口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四川中电西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中电西南公司)承建大英县某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过程中,中电西南公司将专业部分分包给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世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电西南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因工程计量及瑕疵问题产生争议,三分包公司于2021年5月将中电西南公司起诉至大英县法院,经审理,判决中电西南公司应支付中宇公司、世信达公司、华西装饰公司三分包公司工程款为134万元、255万元、46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生效后,因中电西南公司未按判决支付工程款,三分包公司于2022年5月、7月分别向大英县法院申请强制行。

  

  裁判结果

  

  执行立案后,执行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冻结了公司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三辆汽车、对被行人的办公楼进行了查封。账户余额无扣划价值,汽车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行人办公楼进行拍卖。经过调查,被行人的办公楼设定有抵押,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认可债务已清偿,未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现处于出租状态,每年有50余万元的租金收入。大英法院启动处置程序,网络询价价值为9977256元,决定以6984080元的价格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一拍的时间为2022年9月5日上午10点。2022年8月8日,抵押权人向法院反映,由于抵押权人经办人员变动,债务清偿不属实,至2022年8月2日,被执行人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本息共计17662947.56元。由于处置财产评估价严重低于抵押债权,系无益处置,大英法院立即从淘宝网上撤回司法拍卖,并将无益处置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非常不满,如果用租金收入支付案款,执行到位时间将非常长,案件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面对这种情况,执行局召开研讨会,纠纷发生在中电西南公司承建大英县体育场馆项目期间,中电西南公司是否在项目上还有应收款项,执行局立即派员到发包方进行核实,核实得知,中电西南公司与发包方也存在争议,但已进行了诉讼,一审判决发包方应支付中电西南公司应支付各项款项7900余万元,判决尚未生效,现处于二审审理中,大英法院立即裁定扣留中电西南公司的应收工程款限额1000万元,并请发包方协助执行,发包方同意判决生效后,将应支付的款项转至法院,执行案件有了转机。8月23日,大英法院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工程发包方进行协商,执行法官介绍了案件执行情况,存在的困难、风险,案件的预期效果,有望在年底全部执行到位。发包方表示如二审判决生效后,会积极支付应付款项。申请执行人对大英县法院的执行工作予以充分肯定。约谈中,大英县法院本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与双方进行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提取被执行人的房租收入,用于被执行人日常经营开支,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卡冻结,保持车辆、房产查封不变,但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经过法院协调,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影响降到最低,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表示感谢。

  

  代表委员声音

  

  省人大代表 蒲晓鸿:

  

  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工作永恒的主题,但执行过程如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却体现执行水平。该案被执行人身陷“三角债”,如果强制执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会造成被执行人难以弥补的损失,也不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大英法院审理时,从多角度考虑,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将被执行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通过逆向思维,反推案件发生的根源,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让申请执行人看到希望,避免了因强制执行造成双方皆伤的局面。


编辑:邹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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