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因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被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这次,已经是罗某第五次服刑。
1983年,男子罗某因盗窃罪获刑3年,2003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2011年因合同诈骗罪获刑11年,2023年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2023年11月刑满释放。
2021年4月,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在一起债务纠纷中,判决罗某需偿还债权人李某欠款53.33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罗某不仅未主动履行义务,还隐瞒其名下拆迁安置房的分房信息。同年11月,罗某将自己分得的安置房以29.8万元出售给陈某,但未向法院申报该笔收入,也未用于偿还债务,而是自行挥霍。
2024年6月,法院因罗某拒不履行义务对其司法拘留15日。同年12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其抓获。公诉机关指出,罗某在明知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故意隐匿财产,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其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理。综合全案情节,法院最终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义务。罗某的案例再次警示群众,任何恶意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的行为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