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主群内辱骂他人还曝光隐私 法院判了
在业主群内辱骂他人,并曝光隐私
法院:骂人者公开道歉,物业公司强制解散微信群
在400余人的物业沟通群中发布侮辱性言论,后又将包含当事人身份证号、电话等个人信息的起诉状转发至该群,行为人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微信群内言论引发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2025年1月,周某在400余人的物业沟通群中发布“杨某某就是一个烂人”的侮辱性言论,后又将从物业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处获得的包含杨某某身份证号、电话等个人信息的起诉状转发至该群。杨某某认为,周某侵犯其名誉权与隐私权,遂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追加徐某某为被告。
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认为,徐某某作为物业工作人员,将起诉状给周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且未直接侵犯隐私权,故不予追加被告。
周某的辱骂言论是否侵权?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认定,“烂人”一词属贬损性评价,构成对杨某某名誉权的侵害。
转发起诉状是否侵犯隐私权?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认为,杨某某的姓名、住址等虽曾通过公示公开,但身份证号、电话等属未公开隐私,周某在400人群内传播杨某某的信息,构成隐私权侵权。
最终,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判决周某在微信群内道歉,物业公司作为群管理者,因未尽到管理义务,需协助解散微信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编辑:赖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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