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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男子谢某某通过法律援助获减刑
www.suiningpeace.gov.cn 】 【 2024-04-09 10:06:26 】 【 来源:法治遂宁

  田某在超市盗得香烟133条

  

  让谢某某帮忙联系车辆销赃

  

  二人一起变卖赃物获利17200元

  

  谢某某分得13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二人犯盗窃罪

  

  谢某某不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称其没有到过现场

  

  只为田某销赃提供了交通便利

  

  否认参与该起盗窃

  

  原本是掩护田某销赃

  

  却因田某虚假供述加重刑罚

  

  事实究竟是怎样?

  

  看法援律师如何消除重重疑点

  

  抽丝剥茧为受援人谢某某减刑

  

  2021年11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谢某某和田某犯盗窃罪,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责令和田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5314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谢某某参与三起盗窃事实:

  

  2021年5月25日,田某和谢某某共谋盗窃,盗得唐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现金1000余元以及香烟448包,销赃获利2900元,其中谢某某分得1300元;

  

  2021年4月27日,田某和谢某某共谋盗窃,盗得邓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现金14400元以及香烟80条,销赃获利8000元,连同现金赃款谢某某分得8500元;

  

  2021年5月4日晚,田某盗得某某经营的超市内香烟133条。因香烟较多,田某联系谢某某帮忙联系车辆,谢某某联系车辆在成都接到田某后,二人一起变卖销赃获利17200元,其中谢某某分得1300元。

  

  谢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在前两起盗窃事实中其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并否认参与了第三起盗窃,没有到过现场,只为田某销赃提供了交通便利,针对销赃没有其他合意和协助行为。

  

  因谢某某未委托辩护律师,2022年1月,二审法院通知遂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谢某某指派援助律师。遂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于1月27日指派律师承办该案,担任谢某某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二审法院调取并复制了全案卷宗。在初步阅卷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谢某某,详细了解其对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的异议。结合谢某某的陈述和案件材料,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针对谢某某一审被认定参与的三起犯罪事实,辩护人对2021年5月25日晚以及2021年4月27日晚两起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谢某某的作用系辅助、次要的,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其2021年5月4日晚至5日凌晨的犯罪行为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盗窃罪。

  

  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应当被认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全案证据能证实谢某某的供述真实,而田某涉嫌虚假供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谢某某定罪不准,量刑过重。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对谢某某改判,判处其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因案件未公开庭审,仅书面审理,承办律师在充分研究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精心制作辩护意见提交二审法院,详细阐释同案犯田某供述中关于谢某某参与了2021年5月4日晚至5日凌晨盗窃事实的诸多疑点。田某的供述明显不合常理,不仅与客观证据冲突,甚至还有故意将案外人出租车司机辨认为谢某某的行为。除了田某的供述,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能证实谢某某参与了该起盗窃事实,而田某的相关供述又缺乏真实性和合理性,不应被采信作为对谢某某定罪量刑的依据。与田某不同,谢某某供述的真实性能得到客观证据的佐证,其本人也认可2021年5月5日帮助田某在成都销赃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谢某某应当被认定具有坦白以及认罪认罚二情节。

  

  最终,二审法院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除划分主从犯以外,全部采纳,改判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退赔经济损失共计46600元。

编辑:赖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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