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 还是“保证人”?在他人借条上签字需谨慎!
随着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
越来越多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借款必须出具借条
与此同时,出借人为降低风险
还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
出借人、借款人的共同朋友作为“见证人”
担当此角色的情况最为普遍
为促成借贷关系成立
“见证人”往往出于帮忙心态在借条上一并签字
但对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并不十分清楚
法官说法
见证人对其签字具有审慎注意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要对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如没有明确标明其“见证人”身份,或是在有“担保人”“保证人”“担保”“保证”等带有担保性质字样处签字的,其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作为借贷关系的担保人,在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对债务人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时,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见证人对其身份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见证人”主张其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系作为见证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担保人,则“见证人”需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能证明的,则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法官提示
“见证人”为帮朋友促成借贷,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需要谨慎为之。法官建议,在他人借条上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注意以下两点:
注明见证人身份:“见证人”若仅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注明“见证人”身份,或在签字时,在借条上写明自己签字的行为是见证,不是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或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亮明自己不是担保人或保证人的态度。
留存相关证据:“见证人”对签字的借条,应当尽量留存一份原件,或将签字的借条拍照留存,避免后续他人对借条涂改、添加内容;对于自己是见证人的事宜,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与出借人、借款人进行确认。
编辑:赖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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