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我国多地遭遇暴雨天气,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暴雨过后,生活逐渐恢复正常,可暴雨中人身和财产受损的问题该如何解决:房屋外墙漏水,车库被淹积水,物业需承担责任吗?因暴雨导致停工、停产、停课、休市,工资能否停付?群众在参与募捐时,应该如何避免被骗?带着大家关心的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多名律师。
问题一
家中漏雨车库被淹,物业是否需承担责任?
8月4日,河北省保定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涿州市金隅地质嘉园小区进行排涝作业,在这次涿州强降雨过程中,金隅地质嘉园小区地下车库被淹积水。暴雨连绵,水位上升,家中漏雨、车库被淹的现象并不少见,造成财产受损。对此情况,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虽然暴雨这种天灾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对于它造成的损失并不是不可以提前预防。”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春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包括小区道路、供排水设施进行检修,如果物业未尽维修、养护、管理职责,那么其对损害的发生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如何认定物业有没有尽到相应职责?杨国春进一步分析认为,首先看事先有无应对突发水灾的工作预案;其次是如气象预报已经预测到暴雨的,有无事先提醒业主;最后,当暴雨发生时,有无及时通知业主将车开至地面,有无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应对。“如果物业对暴雨来袭并未进行通知预防,也没有准备足够的沙袋和足够的抢险人员进行抢险,那么毫无疑问该物业要对暴雨导致的灾害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杨国春说道。
问题二
极端天气停工停产,工资能否停付?
极端天气来袭,工厂停工停产,学校停课,股票停市,不少工厂和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在此状况下,员工的工资能否停付?
对此,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慧结合《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了分析。根据该通知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王恩慧认为,考虑到本次极端天气造成的影响相比该条款规定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较短,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停付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因极端天气,用人单位出现停工、停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或者由用人单位先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的各种福利假等,按照年休假工资及相应福利假等各类假待遇支付。”王恩慧建议道。
问题三
参与募捐时,群众应该如何避免被骗?
近日,北京、河北多地遭受强降雨天气,引发了洪涝和地质灾害,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不少慈善组织纷纷发起募捐,新型募捐方式频出。那么,哪些单位有权发起募捐?群众在参与募捐时,应如何擦亮双眼,避免被骗?
《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王恩慧说,“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募捐主体必须是慈善组织,符合慈善组织登记标准的组织都是合法的主体,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非慈善组织不具备慈善募捐的主体资格。非慈善组织或者个人如果出于慈善目的,可以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为了避免受骗,王恩慧建议群众在捐赠前,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慈善机构的合法性,使用官方支付平台进行捐赠,并保留相关证据,同时提高个人信息防护意识,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问题四
洪涝灾害引起的房屋损坏该如何赔付?
近日,持续的降雨使多地出现洪涝灾害,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其中,洪涝灾害引起的房屋损坏该如何进行赔付呢?
对此,杨国春认为应该分情况分析。如果仅仅是纯粹的暴雨所导致的,不存在其他任何问题,则相关损失很难找第三方承担,一般由自己承担,如果提前购买了相关的保险,则相关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如果涉及其他问题,则可以视情况要求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杨国春进一步举例分析,例如因为房屋本身存在涉及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又在保修期内,或虽然超出了保修期,但一直有问题没有解决,则可以找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物业公司日常疏于管理,小区的排水系统堵塞,或暴雨出现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等,则物业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杨国春特别补充说:“此外可留意的是,各个地方会有一些救灾政策,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问题五
酒店恶意涨价,消费者如何维护权益?
面对灾情,许多市民被迫离开家园,寻找安全的避难场所。近日,河北涿州市民李先生反映,其因水情严峻携家人前往邻近的高碑店市某宾馆住宿,该宾馆却在入住期间上涨房费。酒店在关键时刻恶意涨价,给灾民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和负担。对此,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王恩慧表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法条列举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经营者,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王恩慧建议,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形时,可以立刻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相关部门会第一时间调查处理。同时建议各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经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实习生 刘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