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工程承包合同由于涉及金额不大,双方当事人(公司)无专职法务或对《合同法》不了解,未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阶段发生工程延误、施工违约等情形,因无合同约定,难以理清责任,容易发生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也难以出示有效证据,也会导致调处难度增加。调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合同法》中合同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协助当事人双方划分责任,达成和解。
当事人赵某某在何某某处承揽射洪市S101线K17路段衡重式挡墙工程,因双方前期仅就工程款、保证金、工人工资事项等内容达成了口头协定,未形成书面合同,口头协议也未有文字记录,赵某某因个人原因,不愿再承揽该工程,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度核算、款项结算、工程耗材结算等问题发生纠纷。
双方向某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调解员听取了赵某某、何某某双方对涉及该工程前期的口头约定,并进行了梳理,将存在纠纷的款项进行了罗列。
工程款:赵某某陈述何某某说的是工程款和进度款均为每月一结,现在工程款都未结算;何某某陈述当时告知赵某某的是进度款每月一结,工程款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
保证金:两人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口头约定了保证金人民币8000元整,实际并未支付保证金。而后,两人因对承揽约定存在差异,赵某某有放弃工程意愿,何某某要求履行口头约定,赵某某不服,表示违约方为何某某。
工人工资:赵某某认为工人工资应该由何某某支付,自己前期总共转账人民币20000元,要求何某某退还未支付工人工资部分。何某某陈述,赵某某转账的20000元属于工人工资部分,他已经转交工人,刚好剩余8000元部分,属于保证金,按照约定,不应当退还。
工程物资花费:赵某某要求何某某承担因工程购买的物资费用,何某某不愿承担。
之后,调解员就各个款项分别进行了调解。
针对工程物资花费,调解员向赵某某进行了解释,工程物资款项是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的必要保障,应当由承揽方负责,且赵某某购买该批物资时,并未向何某某告知,何某某可以不承担该物资花费。如果赵某某不愿意再承揽该工程,可以协调何某某,帮助赵某某处理这些工程物资。何某某当场表示同意,愿意配合处理工程物资。赵某某同意。针对工人工资,派出所调解员向赵某某解释了工程承包合同中,出包方只负责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项,工人工资应该由承包方负责,在这次矛盾纠纷中,出包方何某某只是充当了工资发放人的角色,并不是工人工资的负责人,对工人工资部分赵某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在梳理关系后,赵某某表示认可。因还存在另一笔最近两天的工人工钱,因双方均存在未互相履行告知义务的原因,双方对半负责,互相承担1000元,双方表示同意。针对保证金,调解员向双方讲解了《合同法》相关条文,对合同保证金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双方对合同保证金表示了认可,但就责任划分问题还存在意见。经现场调解员商议,提出双方各负一半责任的建议,赵某某不接受该责任划分,并表示保证金不全部退还,自己不仅要停止施工,还要阻碍施工,派出所调解员立即进行了告诫,并宣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内容,赵某某情绪越发激动,为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让何某某先退出与其代表公司联系,将进展情况向公司汇报,就保证金问题协商。调解员们继续与赵某某交流。
在交流中,赵某某表示自己是外地人,对本地情况不熟悉,觉得这样划分责任有失公允,调解员对其深入讲解了《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就开工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了罗列,结合案例对每一种情况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将民事诉讼程序向赵某某进行了告知,赵某某听后,表示可以让步。何某某返回后,表示愿意承担大部分责任,退还保证金6000元,赵某某表示认可。
之后,双方前往施工现场测量验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经过测量共计工程方量款10575元,双方均表示认可。
2021年11月11日调解成功。双方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是何某某当场返还赵某某保证金6000元。二是工人工资中2000元,双方各承担1000元,何某某当场支付赵某某1000元。三是工程方量款10575元由何某某于11月20日前支付。
在基层较小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为求方便,基于个人信用、群众评价等因素,仅仅进行了口头约定,便开始进行工程的实施,而在实施工程中,遇见问题或需增加条款等,也只是增加约定数量,并未形成书面合同,导致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判定责任。
因此,调解员合理运用法律法规条文,结合案例,深入交流沟通,进行耐心解释,运用梳理矛盾,背对背调解等方法,成功化解纠纷,及时解决责任认定难题,充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保证了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防止了矛盾纠纷扩大化。
此案例也再次提醒,在基层工程实施中,《合同法》的宣传还不够有效,群众还多是看人办事而不是依法签约,对各方利益都存在隐患,因此,要加强《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做到民事合同关系落于纸上,按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