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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悔约要担责,违约金并非“漫天要价”
www.suiningpeace.gov.cn 】 【 2026-04-15 09:21:37 】 【 来源:射洪市人民法院

  近期,射洪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看似是一场普通的“买房反悔”,却藏着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重要法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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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A房产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被告王某(买方)与案外人张某(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卖方张某支付了2000元定金。然而,王某随后以案涉房屋系“串串房”(指经多次转手的中介房源)为由,拒绝支付后续购房款项,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A房产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居间服务费11400元及违约金14400元(按房屋总价48万元的3%计算)。

  

  射洪法院经审理指出,A房产公司已履行相应中介服务,有权获得合理的中介服务费。王某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履行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并未完全支持原告按协议约定比例提出的主张,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量:第一,案涉协议系居间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协议中仅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未对居间方自身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有违公平原则。第二,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属性,其核心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而非单纯惩罚违约方。原告以合同总价3%主张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并不相当,亦不能将其可期待的全部利益要求由被告承担。

  

  综合被告的违约情节、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案件整体情况,法院依法酌定被告王某向原告A房产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9000元(含违约金)。该判决既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公平原则,避免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不合理情形。

编辑:赖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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