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门票想“退单”?法院这样判↓
近日,张某为倒卖热门演唱会门票赚取差价,通过微信向“黄牛”代某购买了100张单价为650元/张的门票,同时提供了17个身份信息用于购票,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票款6.5万元。
可惜天不遂人愿,不久之后“一票难求”的局面发生扭转,票务平台以580元/张的价格大量公开放票,张某遂向“黄牛”代某提出取消剩余83张未出票的订单并要求全额退款,代某以需要"扣除手续费"为由拒不退款,双方经协商约定每票扣除70元手续费,但代某一直拖延退款,故张某将其诉至大英法院。
大英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代某通过微信达成票务买卖合意,约定了标的物、数量、价款等基本要素,符合买卖合同特征。张某购买100张演唱会门票除少量自用外,主要用于加价转售获利,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禁止倒卖文艺演出票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依法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83张演唱会门票购票款应当予以返还。
因张某、代某曾达成退款协商,每票扣除70元手续费,且在诉讼过程中代某未能提供实际损失的有效证据,故大英法院对代某主张的更高损失金额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其返还购票款48140元。
近年来,关于非正规渠道购票引发的纠纷频发,主要涉及“黄牛”倒卖门票、违约临时加价、活动取消拒退票款等问题,因买卖双方交易多通过非正规购票渠道,故常存在主体资质不明、信息不对称、证据难保存等维权难题。法官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演出门票,避免参与非法倒卖活动,如遇票务纠纷,要注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协商无果时及时依法维权。经营者则应当诚信守法,不得从事倒票炒票等违法经营活动,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赖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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