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正是春耕备耕的关键时节。某农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刘某像往常一样,从射洪某技术有限公司采购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基于长期合作建立的信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方式进行交易。这种“熟人模式”在农资购销领域并不少见,却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截至2024年11月,刘某累计采购货款达148126元,但货款久久未结。射洪某技术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刘某共同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法院后,并没有直接转入审判程序,而是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委派至太乙法庭进行诉前调解。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尝试电话联系被告刘某,但情况并不顺利。“电话难以接通,短信不见回复”,调解工作一开始就陷入了困境。“绝不能轻易放弃!”承办法官多次发送短信说明情况,并持续尝试拨打,最终成功与刘某取得了联系。
电话那头的刘某情绪抵触:“我只是合作社工作人员,货款应该由合作社支付!而且按以往惯例,都是他们先开票,我们才付款。”面对刘某的误解和推诿,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其作为合作社负责人在采购中的法律角色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明确“惯例”不能对抗法律确定的付款义务。
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也与原告积极沟通,了解双方交易习惯,引导原告换位思考:“合作社可能面临经营周期压力,能否给予分期付款或适度让步?”经过多轮背对背沟通,基本消除了双方误解,分歧逐渐缩小。
在基本扫除障碍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将双方约至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严肃指出合作社拖欠货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角度,建议原告给予适当的履行宽限期。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某农机专业合作社承认欠款事实,并当场付清全部货款148126元;射洪某技术有限公司也表示愿意主动配合开具发票,并今后继续给予诚信客户支持,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本案是人民法院利用多元解纷机制服务基层、服务三农的生动实践。调解不同于审判的对抗性,其更注重沟通、协商与互利共赢,灵活运用法、理、情多种方式化解心结,不仅解决了问题,也修复了关系。下一步,射洪法院将继续完善先行调解机制,努力将更多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基层,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