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居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一件困扰当事人6年之久的“烦心事”得以圆满解决。
漫漫六年维权路 一纸契约难兑现
2019年,原告傅某与被告某企业管理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购买其代理的一处“保交楼”项目房产,并支付了部分房款。该公司承诺傅某购买的是“现房”,付清全款即可随时交房。2020年,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傅某依约付清全部款项后,满心期待接收其商业房产。然而,由于该公司与身为第三人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纠纷,交房承诺的兑现变得遥遥无期。傅某多次要求该公司交付案涉房,并要求该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示相关房地产开发手续或产权证书,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2024年底,该公司以一份代租协议试图安抚傅某,但仅支付2000元租金后便再无下文。无奈之下,傅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交房并承担违约损失,或解除合同、退还买房款本息42.98万元。
耐心调解化坚冰 巧解难题促双赢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聂大程察觉到此案历时久、矛盾深,且涉及“保交楼”民生项目,简单判决可能难以实质化解纠纷。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尽快解决矛盾,聂大程第一时间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倾听各方诉求,精准剖析争议焦点,反复向大家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及诉讼风险。经查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拒办过户手续,是因为被告某企业管理服务公司未将原告傅某的购房款汇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户。而被告则抗辩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支付本公司代为销售房屋的佣金。面对这团“乱麻”,聂大程理清关键,并再次向两家公司释法明理,表示佣金纠纷是合作双方的内部问题,不能转嫁给购房者,成为拖延甚至是拒绝过户的借口。最终经多次沟通协调,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解除于2020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置换的方式,将其名下位于安居区的一处商铺所有权确认归傅某所有。傅某在已支付款项基础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补缴购房差价8.7万元,双方就该商铺签订新的购房协议,并约定时间办理过户。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为傅某的漫漫维权路画上了句号,也避免了无法确权引发的后续矛盾。下一步,安居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办好“民生”案,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