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罗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罗某在担任四川某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在公司锂电生产线关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指使公司副总经理曾某、财务负责人温某、技术总监段某为王某、赵某在招投标中提供帮助,收受二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37.6万元,其中分给曾某、温某、段某各10万元。后因采购设备质量问题,公司技术升级失败,遭受巨大损失。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行贿人王某、赵某。审查终结后,检察机关对罗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王某、赵某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对曾某等3人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经审理,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针对企业管理层全员涉嫌犯罪情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分层分类区别处置。目前,公司锂电生产线技术升级成功,产品合格率提升15%,与比亚迪、正力、安驰等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02.黄某某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1年,黄某某等人通过深圳某科技公司伪造舍得酒业防伪溯源网址及二维码扫码领红包活动页面并充值红包,伪造网址共计30余万个,其中4万余个二维码印刷到假舍得酒包装材料上,严重侵犯了舍得酒业正当权益。2025年3月7日,射洪市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的孙某等2人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对主观不明知的陈某等2人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黄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同年6月6日,射洪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黄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检察机关聚焦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转型,创建二维码扫码监督模型在全省推广使用,积极参与建立“天府酒知卫”小程序,设立“扫码验真”等功能,与川酒知识产权监督保护平台深度融合,实现数字赋能法律监督模式的变革。该案被中国酒业协会评为2025中国酒业知识产权保护典范案例。
03.四川泓某某食品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内蒙古某集团向蓬溪县市场监管局举报: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某”公司)为四川欢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原味和草莓味两种“妙悠乐优益乳”,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奶云”图案、“优益乳”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奶云”图案、“优酸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蓬溪县市场监管局向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经蓬溪县公安局查证统计,泓某公司生产“妙悠乐优益乳”共计15241件,销售单价为10-15元/件,涉案金额十余万元,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2年5月公安机关对泓某某公司立案侦查,2024年5月公安机关撤案。检察机关在“挂案”清理中发现案涉公司主要负责人长期被列入犯罪嫌疑人名单,公司招商扩产受到负面影响,遂决定依法提前介入,通过审查证据、咨询专家意见等,认为该企业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监督撤案,将企业从“诉累”中解放出来。该企业目前成功增资扩建,新增就业岗位100余个,增加产值2000余万元,被列为蓬溪县2024年升规入统企业名单。
04.周某某、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苏某某系四川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与苏某某约定,周某某作为代理商为电子公司销售金线制品,该公司按照周某某提供的客户要求生产金线制品,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加工费。周某某将客户信息及产品信息提供给电子公司,相关客户先通过对公转账方式将购货款项转入电子公司;电子公司收到货款后将生产出的相应金线制品发给周某某,同时按照周某某提供的信息为受票企业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操作中,周某某并未将其收到的金线制品全部销售至相关受票企业。对于未实际购买金线制品的受票企业,周某某在扣除开票费后,返款至相关受票企业提供的个人账户。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涉及受票企业34家,虚开税额373.57万元,上述发票均已被相关受票企业实际用于抵扣进项税款。周某某违法所得233万余元。检察机关两次退查后,于2024年12月30日对苏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于2025年3月对周某某提起公诉,鉴于周某某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苏某某与周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苏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对周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对苏某某及公司采取票货分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违法行为,移送税务机关依法处置。不起诉后,检察机关确定分管刑事的副检察长为电子公司的定点“法治秘书”,对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帮助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流程,堵塞漏排除风险。